高层消防管道藏隐患?6 个布置要点
一、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布置
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需遵循以下原则:
系统独立性:必须独立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,应与生活给水、生产给水等其他系统分开;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独立设置,设计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,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管道必须单独设置。
管网形式:室内消火栓系统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管网,进水管(引入管)不应少于 2 条;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,其余进水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所需水压。
立管布置:竖管布置需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 2 支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,每根立管的管径不应小于 DN100。
压力控制: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1.0MPa(100 米水柱),超过 0.7MPa(70 米水柱)时应采用竖向分区给水系统;栓口出水压力大于 0.5MPa(50 米水柱)时,应设置减压装置(如减压孔板、减压阀)。
特殊部位设置: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消火栓,该消火栓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。
启动装置: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(带永久性标识),应采取保护措施(如防水、防误触)。
水泵接合器: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建筑,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;每个接合器的设计流量按 10-15L/s 计算,数量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确定。
消火栓规格: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为 DN65,配套水龙带长度不应超过 25m,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19mm,每支水枪的最小流量不应小于 5L/s。
小口径消火栓:仅用于扑救初期火灾的小口径消火栓,用水量可不计入建筑消防总用水量。
二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布置
供水干管
系统供水干管宜采用环状布置,进水管不应少于 2 条,每条进水管的管径应按系统设计流量计算;一条进水管故障时,另一条应能保证全部用水量和水压。
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;环状干管应设置分隔阀门(宜采用明杆闸阀,常开且有启闭标识),报警阀后的配水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(特殊情况除外)。
系统竖向分区应单独设置报警阀组,湿式系统、预作用系统的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应超过 800 只,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 只。
配水管网
配水管网宜按竖向分区、水平分区及建筑功能分区划分为若干计算单元,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个楼层应设置水流指示器;每个计算单元的喷头数不宜超过 100 只(便于水力平衡计算)。
配水支管
轻危险级、中危险级场所的配水管每侧支管上设置的喷头数不应超过 8 只;吊顶上下均布置喷头时,上下侧各不应超过 8 只。
严重危险级、仓库危险级场所的支管上喷头数不应超过 6 只。
配水支管宜在配水管两侧均匀分布,管径不应小于 DN25(应经水力计算确定,且不宜大于 DN50)。
三、消防水泵与消防泵房

泵房防火要求: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,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.00h 的隔墙和 1.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,应设甲级防火门。
出口设置:泵房设在首层时,出口宜直通室外;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,出口宜直通安全出口。
备用泵要求: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,性能参数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工作泵。
管道与吸水: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条,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,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;泵房应设不少于 2 条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。
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,吸水管上应设阀门;供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和 DN65 的放水阀门(用于试验和检查)。
市政管网吸水: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,消防水泵可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,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管网最低水压,应以最高水压校核水泵工况。
四、消防水池
设置条件:高层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应设置消防水池:
(1)市政给水管道、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;
(2)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仅有 1 条进水管(二类居住建筑除外)。
有效容量:
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,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内消防用水量;
室外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,应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不足部分之和。
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。
火灾延续时间:商业楼、展览楼、综合楼、一类高层财贸金融楼、图书馆、书库、重要档案楼、科研楼及高级旅馆按 3h 计算,其他高层建筑按 2h 计算;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 1h 计算。
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 500m³ 时,应分成 2 个独立使用的水池。
取水与防护: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(井),水深应保证消防车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 6m;取水口(井)与被保护建筑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。
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,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(如设置独立分隔设施);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。
建筑群共用: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泵房,水池容量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建筑计算。
五、高位消防水箱

设置要求:高压给水系统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;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设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消防储水量:
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³;
二类高层公共建筑、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³;
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m³。
(2)静水压力:
建筑高度≤100m 时,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.07MPa;
建筑高度>100m 时,不应低于 0.15MPa。
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,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。
(3)分区水箱: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,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一致。
(4)用水安全: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,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(如设置水位报警装置、独立出水管等)。
内容严格遵循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》(GB 50974-2014),设计要求与国家标准一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