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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全15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问答(依裁量基准)

创建时间:2025-09-26 10:40

问: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为何可不予处罚?

答:初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,当场整改且未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” 情形。

问:占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的不予处罚条件是什么?

答: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,且未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国家消防救援局《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》第一项。

问: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的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?

答:首次被发现,当场整改且未影响消火栓使用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不予处罚清单。

问:占用防火间距可不予处罚的情形是什么?

答:初次违法,当场整改且未造成火灾蔓延风险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不予处罚清单(试行)第四条。

问:高层民用建筑明火作业未公告为何可能不予处罚?

答:首次被发现,当场整改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,国家消防救援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五项。

问:高层民用建筑未设保温材料标识的不予处罚条件?

答: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九条,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相关细则。

问:高层民用建筑停用消防设施未公告可不予处罚吗?

答: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二条,济源消防裁量基准解读。

问: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信息的不予处罚情形?

答: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,国家消防救援局清单第八项。

问: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不予处罚条件是什么?

答: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,无危害后果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,四川省不予处罚清单第十五条。

问:停用消防设施经同意后可不予处罚吗?

答: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,落实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使用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湘潭市政府转载清单第十项。

问:公众聚集场所未获许可擅自营业的不予处罚情形?

答: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,或 1000 平方米以下且 10 个工作日内补证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五条第四款,金华消防案例解读。

问: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处罚条件?

答:属较轻情形(不含未设自动灭火等系统),首次发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整改且无危害后果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,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清单第三项。

问:损坏、挪用消防设施可不予处罚吗?

答:未造成系统失效,首次发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整改且无危害后果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国家消防救援局裁量基准细则。

问: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的不予处罚情形?

答:未导致系统功能丧失,首次发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整改且无危害后果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金华消防不予处罚清单第三项。

问: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不予处罚条件?

答:首次被发现,自检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取得检测报告的,不予处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,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不予处罚清单第四项。

适用不予行政处罚需同时满足 “首次违法”“危害轻微”“及时整改” 核心条件,消防救援机构应同步开展警示教育。